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和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消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交通、消防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摩托车及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渠道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电动车辆,参照电动自行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保卫部(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负责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场所的消防、技防建设和日常检查;负责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电动自行车公共充电桩的建设与维护;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生活园区(宿舍楼内)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协助保卫处负责教学楼、办公楼及学校其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监督管理与违规停放、充电的检查和查处工作。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协助做好全校教职工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协同后勤等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校公共楼宇的查处工作;做好对教职工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处理违规行为。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协助做好全校学生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协同后勤等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学生宿舍的查处工作;做好对学生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违规行为。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禁止进入实验室的管理和巡查,督促指导学院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规进入实验室的检查工作;负责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等。

(六)各二级单位和部门负责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所聘第三方服务人员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负责本单位所在建筑物及周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本单位所在建筑物的自查自纠,包括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大楼,禁止在大楼内充电等。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通过校门和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下车推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不得载人。

第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S型线路行驶;

(五)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六)佩戴耳机行驶;

(七)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八)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七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车况安全的;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

(四)其他不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一经发现,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自觉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管理部门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制止违规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等占用车位,应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公共走廊、禁停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锁车或清理。

第十二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住宅楼、图书馆、学生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公共充电桩集中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第十四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的僵尸电动自行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经公示后,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锁车、没收违规充电设备、追究当事人赔偿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二)不服从保卫执勤人员管理强闯校门的;

(三)因违规充电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

(四)有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上述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学校分别不同违规主体进行相应处分:

(一)教职工第一次违规,对车辆进行锁车处以口头警告、并通报所在部门,解锁时须由违规人提交书面保证书;第二次违规,当年度暂停职称评定并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所在学院(部门)扣除下一年度下达绩效额10000/人次;造成安全事故及重大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二)学生第一次违规,对车辆进行锁车给予警告,解锁时须由违规人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处理结果;第二次违规将通报到相关学院和学生处,依《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外聘第三方服务人员第一次违规,通报到相关聘任单位和部门,对车辆进行锁车给予警告,解锁时须由违规人提交书面保证书;第二次违规由聘任单位和部门责成第三方公司对违规人员处以罚款、降薪、解聘等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保卫处依相关规定按学年度记录并统计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和次数,直接纳入学院(部门)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等五类车,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党委保卫部(处)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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