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和全体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严格贯彻“教育为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维护。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校规校纪及国家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防骗、防安全事故、反恐防暴等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六条  安保人员依据本规定,对进出学校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经核验后进出校;其他人员凭事先报备后的获批信息进出校,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安保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境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和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外人员未经报备核验,不得入校。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和人员须自觉遵守《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要按照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对长期占用校园空间资源停放的废弃自行车、电动车等,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保卫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机动车辆首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安保人员将对违规车辆张贴《车辆违规告知单》,对其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同一机动车辆两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安保人员将对违规车辆进行暂扣,车主须向保卫处作出书面保证,方可放行;

  (三)同一机动车辆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该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视具体情节采取限行、取消进入校园资格等措施,并责令所属部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禁止其再次入校。上述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校内流动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流动人员是指除本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外的来校施工、务工、经商和服务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五条  校内流动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居住。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出租出借的房屋,由相关主管部门严格实行一对一管理。相关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对承租人及承租人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和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承租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相关部门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承租人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和其他有损人体健康的物品带入校园;严禁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经营、宗教集会和违法犯罪等活动。承租人有义务协助保卫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等,主管部门或招用单位应在其进校前将相关人员名册及相关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用单位须妥善处理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人员按时离校。

  第十九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单位及个人,保卫处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并视情节与其主管单位的年度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挂钩;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单位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举办的人员聚集性非教学类活动,具体包括: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舞会、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及节日联欢、庆典等大型集会活动;

  (三)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各类辅导培训、公益慈善等公众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社会性考试等大型集体活动;

  (五)其他校内大型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批、监督和管理等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大型活动管理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保卫处将视情况予以暂停、终止或取消活动的处理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报请学校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校内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经学校批准的固定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经学校同意,利用校园非固定场所,进行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消防、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保卫处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处应及时取缔,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

  第七章 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校园公共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管理、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师生及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应参照低空空域飞行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在校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事端,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未经批准使用音响设备干扰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

  (三)在公共场所举止不雅以及其它有悖文明礼仪的行为;

  (四)在校园内私自种菜、乱搭乱建、饲养家畜,在学校景观塘内钓鱼、游泳、戏水等行为;

  (五)在校内饲养宠物的行为;

  (六)擅自移动、违规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设施的行为;

  (七)故意损毁电力、网络、景观建筑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如涉及违反校纪校规,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不要在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用书包、笔记本电脑等贵重物品占座,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八章 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作用重要、价值高、保密性强,一旦发生问题会给学校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部位,均属重点要害部位。

  第三十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划分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部位,贵重仪器、贵重稀有金属、现金存放部位,珍贵文物、图书、资料存放部位,保密计算机、保密文件、档案存放部位,防火防洪防雷电部位和重要仓库,重大科研项目设备存放以及其它应列入重点管理的要害部位。

  第三十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分校、学院〈部、中心、处〉两级进行管理,各部位要确定管理责任人,切实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由所需部门向校保密委员会申报,由校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确定要害部位级别和保密级别。校级重点要害部位由校保密委员会建立管理档案,学院(部、中心、处)级重点要害部位由本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建立、撤销,均应报请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己确定为重点要害部位的,每年分级复核一次。

  第四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内部安全。

  第四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选用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业务熟练的人员负责管理,同时要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于确实不适合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涉及保密相关要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级保密资格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要害部位的保密相关要求:禁止携带电子通讯工具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每半个月专人巡查一次、每个月回看一次要害部位相关技防监控视频;在巡查和回看监控视频时发现异常或接警报系统警报,应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尽快报告要害部位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应列入岗位责任制,作为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晋升职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案件、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或违章操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其它责任人员也将酌情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述重点要害部位的学院(部、中心、处)管理细则,由各学院(部、中心、处)会同保卫处协商制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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