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内修建的道路。凡在我校校园内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校园内行人具有优先通行权。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负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部门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理。学校其他部门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人

第五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

第六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禁止在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或进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七条 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注意主动减速行驶,避让行人。

第八条 非机动车骑行时不准互相追逐,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车。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自觉有序的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汽车、新能源汽车、工程车等。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减速慢行,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驾驶员应自觉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严禁强行闯入闯出。

第十二条   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辆或无照驾驶机动车辆一经发现将暂扣车辆,代为保管,并报公安交警部门来校对责任人及车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必须依照我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有序行驶,严格遵守教学区道路禁行时段限制。按照停车划线标志有序停放,严禁占用道路,无序停放,影响交通。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实行计时收费管理。凡在我校通行、停放的车辆,均应接受和服从我校车辆管理系统收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大型土方车、水泥搅拌车、重型挂车等大型车辆未经报批,严禁入校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道路交通设施指示规定要求通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等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清除堆积物,及时恢复道路畅通。

第十九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恶劣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情况,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可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一般违规停放行为,保卫处将对违规车辆进行登记,并对其张贴《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违规停车通知单》。多次违规停车的,保卫处将通报违规责任人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教育,并在学校网页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或重大活动举办的违规停放车辆,保卫处将联系交警部门对违规车辆进行拖移,拖移所产生的费用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强行闯入、飙车等严重危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人,保卫处可当场暂扣车辆。如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卫处应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试行)沪二工大保【2005】175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沪二工大保2013】1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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