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校园内临时设摊的管理,保护校园环境,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对校园内临时设摊做如下规定:

一、校园是开展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的场所,一般只允许公益性设摊,不批准商业性设摊。

二、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设置摊点,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盖章后,报保卫处审批核发“临时设摊许可证”。

三、已有的教育超市、书报亭等学校批准的固定商业网点,不得擅自在经营场所之外增设临时摊位。校园内各单位不得将值班室、通道、大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商业经营场所。

四、如确有需要经批准临时设摊的经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设摊内容、地点、时间。设摊事主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出售伪劣、假冒和盗版商品及其它不健康物品。

五、设摊事主必须维护、做好摊点秩序做好设摊时、设摊后的清洁卫生工作。

六、对无证设摊和违反该规定设摊的,学校将按校纪校规处理,保卫处对涉及校园安全的摊点,作出相应的监督、清除处理,同时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并与年终的安全考核、评优和校综合治理工作奖惩挂钩。

七、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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