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网点的管理、保障文娱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条原则:
1、 经学校批准的营业网点,应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等。
2、 校园文化娱乐场所和各项文化娱乐场所须经校相关领导批准,由保卫处负责安全设施检查。
3、 凡临时举办各类大型文娱、体育活动(如:演讲会、报告会、画展、咨询、展览、节目拍摄和文体表演),事前应由发起、组织单位写出内容详细的申请报告,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由保卫处负责安全检查。
4、 临时设摊的单位或摊主必须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设摊。
二、管理的规定:
校园文化娱乐活动是校园文化和德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应体现与人为主的功能,各项活动应当文明、健康、安全,禁止从事有损国家、社会和学校形象的一切活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营业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文明服务。
2、 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不得随意向校外人员实施承包和转承包。
3、 不得从事各种不健康内容和违禁内容的活动。
4、 使用音响器材,音量因适当,不得影响周围师生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5、 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严禁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广告必须张贴在广告栏内。
6、 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安全通道畅通,电气设备安装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
7、 经营者必须保持自己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德尔清洁、整齐、卫生、无污染。
8、商业网点禁止出售假冒伪劣、盗版商或者霉烂变质、过保质期食品,禁止出售白酒。、
三、管理职责:
1、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负责人,责任人。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场所应有专门人管理,专人维持秩序,遵守“七步”规范。2、各场所和商业网点应制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上墙。
3、歌唱苏和商业网点应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配合保卫部门进行治安管理,发现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或报保卫部门,并配合处理。
四、处罚办法:
几违反本规定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情节轻微的有保卫处分别给予警告和责令停业整顿等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实验室实训制度(重要场所、危险品)管理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