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府、市教委关于做好高校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院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特规定如下:
一、教学安全
1、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造、装修、
生产、改装、维修、采购、使用。
2、具有伤害性的设备,器械,须由教师带教人员落实保护措施并向使用者说明操作规则。
3、露天摆放,设置在公共场所的教学设施、设备,除定期检修、保管外每次使用前需有专职教师进行检查,确定可否使用。
4、教室(包括公用的教室)。实验室内的悬挂物品(灯、电扇、电视机等)后服中心落实专人必须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整改、排除险情。
5、外出教学参观、实习、实训,必须遵守所在场所的安全规定,带队教师、带教人员事先须向外出师生进行专项的安全知识教育,
负责外出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6、教学所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由所在院部落实专人购置、保管、发放、登记,要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
管,双账本、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使用,检查记录情况
每学期末,书面报校保卫处备案。
二、宿舍安全
1、学生宿舍(包括校外学生住宿点),由校学生处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2、学生宿舍不准私拉电线、点蜡烛,未经学生处、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各类电气设备。
3、各宿舍物品、设施不准私自折装、移位、外接,严禁超重、
超量堆放物品。
4、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一律不准进入宿舍。
5、未经宿管部门同意,非住宿人员不准留宿。
6、宿管人员须按规定巡查、清点住宿人员。
7、违禁物品由宿管人员收缴后交学生处,保卫处保管,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的住宿人员,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教育、处理。
8、教职工宿舍,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9、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外借宿舍,留宿非住宿人员。
1 0、外籍教师、学员住宿管理,统一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
三、生产安全
1、校办企业、基建施工队伍、经营性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法
人代表、经理负责。
2、名类机械,施工设备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程、规章
制度明文上墙。
3、设备、工具、工件按行业规定,定置按装、摆放。
4、贵重物品、物资材料仓库,要注意做好“三防"工作(防火、
防盗、防汛)。
5、在防火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学生、教职工宿舍)动用明
火必须征得保卫处同意,并落实好严密的防火、灭火措施。
四、服务安全
l、食堂要落实专人管好食品卫生,电气设备完好,煤气罐,管
道摆放、使用的安全及蒸气使用的安全。
2、锅炉房、油库非工作人员,未经后服中心、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同意不准入内,锅炉房内,油库周围不准吸烟。
3、机修人员要按章操作,各类维修用设备、器具要保持完好,
特殊工种维修场所的警示标牌完备齐全。
4、电梯、车辆驾驶运行,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验证
合格者不准擅自操作。
5、医护人员须认真保管处方各类药品,医用电器设备须按规
定定期检查、维修,特种药品、易燃物品须落实专人保管,妥善放
置,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五、管理安全
1、各院、部、处室,应建立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安全检
查、督促网络,记录安全台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2、各类教学、实验、图书、财务、基建等重要资料请妥善保管。
私人的贵重物品、重要资料未经校主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存放在
校内。
3、各办公区域、办公室、实验室、机房、教室,应落实专人值
日,下班、下课后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4、部门领导做好相应节假日(双休日)值班人员的督促检查工
作。
5、注意做好教职工、学生在各自社区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