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府、市教委关于做好高校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学院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产秩序,特规定如下:

    一、教学安全

     1、各类教学设施,设备,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造、装修、

生产、改装、维修、采购、使用。

     2、具有伤害性的设备,器械,须由教师带教人员落实保护措施并向使用者说明操作规则。

     3、露天摆放,设置在公共场所的教学设施、设备,除定期检修、保管外每次使用前需有专职教师进行检查,确定可否使用。

     4、教室(包括公用的教室)。实验室内的悬挂物品(灯、电扇、电视机等)后服中心落实专人必须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整改、排除险情。

     5、外出教学参观、实习、实训,必须遵守所在场所的安全规定,带队教师、带教人员事先须向外出师生进行专项的安全知识教育,

负责外出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6、教学所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必须由所在院部落实专人购置、保管、发放、登记,要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

管,双账本、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把锁)。使用,检查记录情况

每学期末,书面报校保卫处备案。

     二、宿舍安全

      1、学生宿舍(包括校外学生住宿点),由校学生处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2、学生宿舍不准私拉电线、点蜡烛,未经学生处、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各类电气设备。

      3、各宿舍物品、设施不准私自折装、移位、外接,严禁超重、

超量堆放物品。

     4、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一律不准进入宿舍。

     5、未经宿管部门同意,非住宿人员不准留宿。

     6、宿管人员须按规定巡查、清点住宿人员。

     7、违禁物品由宿管人员收缴后交学生处,保卫处保管,不服从宿管人员管理的住宿人员,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教育、处理。

     8、教职工宿舍,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住宿安全要求。

     9、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准外借宿舍,留宿非住宿人员。

    1 0、外籍教师、学员住宿管理,统一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

    三、生产安全

    1、校办企业、基建施工队伍、经营性公司的安全防范工作由法

人代表、经理负责。

    2、名类机械,施工设备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程、规章

制度明文上墙。

    3、设备、工具、工件按行业规定,定置按装、摆放。

    4、贵重物品、物资材料仓库,要注意做好“三防"工作(防火、

防盗、防汛)

    5、在防火重点部位(包括实验室,学生、教职工宿舍)动用明

火必须征得保卫处同意,并落实好严密的防火、灭火措施。

    四、服务安全

    l、食堂要落实专人管好食品卫生,电气设备完好,煤气罐,管

道摆放、使用的安全及蒸气使用的安全。

    2、锅炉房、油库非工作人员,未经后服中心、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同意不准入内,锅炉房内,油库周围不准吸烟。

    3、机修人员要按章操作,各类维修用设备、器具要保持完好,

特殊工种维修场所的警示标牌完备齐全。

    4、电梯、车辆驾驶运行,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验证

合格者不准擅自操作。

    5、医护人员须认真保管处方各类药品,医用电器设备须按规

定定期检查、维修,特种药品、易燃物品须落实专人保管,妥善放

置,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五、管理安全

    1、各院、部、处室,应建立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安全检

查、督促网络,记录安全台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2、各类教学、实验、图书、财务、基建等重要资料请妥善保管。

私人的贵重物品、重要资料未经校主管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存放在

校内。

    3、各办公区域、办公室、实验室、机房、教室,应落实专人值

日,下班、下课后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

    4、部门领导做好相应节假日(双休日)值班人员的督促检查工

作。

    5、注意做好教职工、学生在各自社区的安全防范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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