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的正常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入校须主动出示证件或佩戴校徽;携物出校应凭有关证明交门卫查验后放行;不得将证件、校徽转借他人使用。

二、  骑自行车、助动车等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三、  禁止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张贴大小字报。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内游行或非法集合。

四、 遵守学校会客时间岐规定时间应及时提醒来访者离校,严禁私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外人,不得在集体宿舍内展开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

五、  举办舞会等活动,需事先报告,经批准并落实治安措施后方可实施。

六、  校内不准打麻将,严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  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规定,严禁打架、斗殴、持械行凶。

八、  不准酗酒、严禁酗酒肇事、

九、  严禁故意损坏或破坏公用灯具、标志、电话,以及门窗等公用设施和公共财物。

十、  爱护公物及校园绿地,不准乱扔酒瓶等杂物,校园内不准捉蟋蟀等昆虫,禁止用汽枪、弹弓打鸟。

十一、严格禁止任何人在集体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违者除责令其停用外,没收或扣留其有关物品设备。

十二、严禁任何人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及设施,无意中损坏须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酌情处理。

十三、不准在校园内做出有伤风化的行为,在校园内严禁阅读观看淫秽书画、刊物、录像。

十四、不准在校园内道路、大厅、走廊、广场、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溜冰,以及进行其他易伤人毁物的体育活动。

十五、严禁制造、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收缴没收。

十六、严禁在校园周边的河道内游泳。

十七、按涉外工作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涉外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偷窃试卷、伪造文件、公章、档案等,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九、破坏校园绿化,或者在墙壁、课桌椅以及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常违章乱张贴,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打架斗殴的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后动手打人的,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致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一级处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内过夜或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男女混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二十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出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列处分:违章使用各类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违章用电屡教不改或者违章用电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因违章用电或者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乱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或者焚烧物品,不停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因排除火隐患不力或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十二、下列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以下列处分:

(一) 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车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停劝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经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经常讲粗话脏话,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三、学生公寓内必须确保安全,符合下列要求:

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住宿证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超过二十三点返回公寓,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

外来探访人员必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填写《学生会客单》方可进入公寓,并在规定的寝室会客,外来人员不得在寝室内留宿;

携带贵重物品必须到公寓管理办公室登记,取得证明后方可出入公寓;

学生不得翻越公寓墙,一经发现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寓内严禁使用煤球炉、液化气炉、火油炉、酒精炉、严禁点蜡烛、燃烧物品;

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施,不准私拉电源、私接灯头和床头灯;

住宿学生积极做好防盗工作,如发生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酿成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公寓内严禁吸烟,严禁喝酒;

公寓内严禁饲养各种宠物;

公寓内不准随意张贴广告,寝室内不张贴不健康或格调低下的画报,公寓内信息栏内张贴海报等必须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

不得在公寓楼内聚众闹事,不停劝告的,予以严肃处理;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学校还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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