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作用重要、价值高、保密性强,一旦发生问题会给学校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部位,均属重点要害部位。

二、重点要害部位划分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部位;重要仓库;贵重仪器、贵重稀有金属、现金存放部位;存放珍贵文物、图书、资料部位;存放保密文件、档案部位;防火、防洪、防雷电部位;重大科研项目设备存放部位,以及其他应列入重点管理的要害部位。

三、重点要害部位分校、学院(部、中心、处)两级进行管理,各部位要确定管理责任人,切实承担管理责任。

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害部位申报范围》的规定,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申报,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确定级别。校级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建立管理档案;学院(部、中心、处)级重点要害部位由本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报保卫处备案。

 五、重点要害部位的建立、撤销,均应报请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已确定为重点要害部位的,每年分级复核一次。

 六、重点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内部安全。

 七、重点要害部位要选用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业务熟练的人员,同时要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于确实不适合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并报保卫处备案。

 八、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应列入岗位责任制,作为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晋升职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案件、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九、对违反管理规定或违章操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其他责任人员也将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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